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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刑初字第5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刑初字第57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力,男,*38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0727因吸食毒品被肇庆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同年87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龙,绰号“三仔”,男,*98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马贵镇,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0727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6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旺,住广东肇庆市鼎湖区*,是李*龙父亲。

指定辩护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池,男,*813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0727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6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谭*章,住广东肇庆市鼎湖区**,是谭*池父亲。

指定辩护人邓杰雄,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鹏,男,*219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0727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6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谢*忠,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是谢*鹏父亲。

指定辩护人李*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龙,男,*10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汉族,初中,收购废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捕前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0727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6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刑诉字[20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力、李*龙、谭*池、谢*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赖*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9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力、李*龙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旺、辩护人曾*、谭*池及其法定代理人谭*章、辩护人邓*雄、谢*鹏及其法定代理人谢*忠、辩护人李*全、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719日晚,被告人谭*力、李*龙、熊*辉(绰号“虾仔”,未满16周岁)、“雄哥”(另案处理)在一起吃宵夜,谭*力要求熊*辉还欠款,熊*辉表示没钱还,提议去剪电线卖后还钱。720日凌晨2许,由谭*力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小汽车搭乘李*龙、熊*辉、“雄哥”到李*龙家取作案工具一把铁剪,然后来到广利创业路正大工厂附近,谭*力在车上负责看风,由“雄哥”爬上电杆负责剪电线,熊*辉负责剪另一边的电线,共剪下电线12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李*龙负责将电线卷好放到车上。得手后,四人将电线运到新一村附近一石场处去皮,后由谭*力销赃得款约人民币1800元。李*龙、雄*辉、“雄哥”各分得100元,余款作为熊*辉欠款归还谭*力。本次盗窃线路造成停电5小时,受影响用户有工厂3户,住宅5户。

2010724凌晨,谭*力、李*龙、谭*池、熊*辉共作案四次。第一次724凌晨2时许,谭*力驾车搭乘李*龙、熊*辉、谭*池到广利车站中华路路段附近的电线杆处,由熊*辉拿着钢筋剪爬上电线杆剪下电线8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李*龙、谭*池负责捆好电线放到车尾箱内,谭*力坐车上放风并负责搭载这些电线。本次盗窃线路造成停电5小时,受影响用户有镇府1户,住宅23户。第二次724约凌晨3时许,四人开车来到广利街道敬老院附近,以同样的手段盗剪电线16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60元),造成停电7小时,受影响用户有工厂1户,住宅70户。得手后,四人又开车去了第三个地点广利永丰路砚洲码头附近的斜坡处,以同样的手段盗剪电线2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4元),造成停电5小时,受影响用户有工厂2户,住宅126户。后四人又开车来到广利新广路至法厂斜对面处,以同样的手段盗剪电线2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0元)。造成停电4小时,受影响用户有住宅20户。最后,四人开车将电线运到李*龙家中,将电线的外表胶皮去掉。天亮后由谭*力、熊*辉、谭*池将电线运到莲塘至四会大沙路段一废品站销赃,得款约人民币2200元。谭*池分得200元,李*龙分得100元,熊*辉分得300元,余款作为熊*辉欠款归还谭*力。

2010725凌晨3时许,谭*力驾车搭乘谭*池、李*龙、谢*鹏、熊*辉到广利新广路龙二卫生站附近,由谭*力在车上负责看风,熊*辉用铁剪剪掉电线4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李*龙、谭*池、谢*鹏负责把电线拉下卷起放到车上。得手后,五人将电线运到谢*鹏家中用界刀将电线的表皮去掉。在剪线皮期间被谢务生(谢*鹏的爷爷)发现,于是四人匆忙把电线搬到谭*力车上离开。天亮后由谭*力、谭*池、谢*鹏三人将电线运到莲花镇罗布路口昌盛废品站销赃。昌盛废品站经营者赖*龙,在明知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85元予以收购。李*龙、谭*池、谢*鹏、熊*辉各分得50元,余款作为熊*辉欠款归还给谭*力。本次盗窃线路造成停电9小时,受影响用户有住宅15户。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两把钢筋剪,证人刘亚丽、何*明、谢务生的证言,被告人谭*力、李*龙、谭*池、谢*鹏、赖*龙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涉案物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力、李*龙、谭*池、谢*鹏盗剪正在使用的公共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赖*龙明知是盗窃来的铜芯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力、李*龙、谭*池、谢*鹏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赖*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龙的辩护人认为李*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初犯,有悔改的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谭*池的辩护人认为谭*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本案中的作用较轻,主要是放风并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鹏的辩护人认为谢*鹏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属初犯,在本案中只参与一次盗窃电线,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查,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谢*鹏的辩护人提出谢*鹏有立功情节,经审查,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议对被告人谭*力判处35年有期徒刑,*议对被告人谢*鹏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适用缓刑,*议对赖*龙拘役56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议对被告人李*龙判处有期徒刑23年,*议对被告人谭*池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至26个月,因李*龙、谭*池属未成年人,且属初犯,认罪态度比较好,有悔改表现,参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87日起201386日止。)

二、被告人李*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谭*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谢*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赖*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727日起2010122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邱 树 林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莉

 

 

年十一月一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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