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法院一案入选!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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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日期:2025年05月22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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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涵盖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重点聚焦行业垄断、特许经营许可、虚假商业宣传、经营销售劣药等行为,以及改革过渡期违法行为认定、食品安全领域过罚相当原则运用等法律适用问题。其中,肇庆鼎湖法院《某村卫生室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案入选。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被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某村卫生室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村卫生室的药架上摆放过期药品,涉嫌经营(销售)劣药,该局按规定扣押该批过期药品并对某村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6种共44包,及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经某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后,某村卫生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卫生室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在其药房的药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且不存在应当或者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某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形,某县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正确,遂判决驳回某村卫生室的诉讼请求。 事关百姓用药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利益,村卫生室作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本案中,某村卫生室虽主张其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摆放过期药品的行为本身已经对农村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强化监管农村乡镇药品质量安全的执法行为,有力支持城乡药品市场监管全覆盖建设,服务保障农村乡镇药品市场、医疗卫生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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