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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执字第20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 书

    2010)鼎执字第202

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24出生,住广西*市*郢镇*号。

委托代理人:冼*民,是肇庆市*街道司法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泉,是肇庆市*街道办职工。

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道侧*AB区。

法*代表人:王*军。

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肇庆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裁*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华劳动报酬人民币1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089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肇鼎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的义务,将欠款人民币1470元及相关费用付清给了申请执行人陈*华。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的规*,裁*如下:

本院2010)鼎执字第202号案执行完毕。

 

 

 

            

            

         刘 志 文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俞 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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