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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行初字第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鼎行初字第7

原告:*铁路鼎湖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代表人:梁*光。

委托代理人:郭*杰,男,肇庆市鼎湖区**职员。

被告:肇庆市**局鼎湖分局,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姚*洪,局长。

第三人:何*波,男,*1026日出生,汉族,住址肇庆市鼎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路鼎湖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诉被告肇庆市**局鼎湖分局、第三人何*波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铁路鼎湖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人民陪审员      

 

 

年 四月十八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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