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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9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黎**,男,汉族, 

被告:陈**,女,汉族, 

原告黎**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于1989年1月9日双方自愿在永安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比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黎**兰,1991年8月14日出生,儿子黎**新,1994年10月7日出生。因被告患有精神病,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3、陈永贤身份证、常住居民户口本及声明书;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高兰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因患精神病于2000年3月离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登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给被告陈**,但被告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进行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89年1月9日自愿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黎**兰(1991年8月14日出生),儿子黎**新(1994年10月7日出生)。婚后不久被告患上精神病,经治疗尚未痊愈,在200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寻找。经被告娘家所在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蔗村村委会和原告所在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高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均证实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父亲亦出具声明书,证实被告失踪至今,无法查找,并同意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长达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现原告提出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黎**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900元,由原告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 杰 明

人民陪审员    温 敏 思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 清 华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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