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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47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471号

原告:谢*林,男。

被告:谭*连,女,。

原告谢*林诉被告谭*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林被告谭*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林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相恋,1990年12月2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三个女儿,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5月23日开始,双方各自生活至今。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

2、被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

4、女儿谢颖芝、谢颖芹、谢颖然的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三个女儿。

被告谭*连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结婚20年,并生育了三个女儿,夫妻感情较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相恋。1990年12月2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女儿,大女谢颖芝(1993年1月11日出生)、次女谢颖然(1995年6月9日出生)、次女谢颖芹(1998年12月18日出生)。因家庭琐事夫妻产生矛盾,原告认夫妻无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有较深厚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离婚主要理由及原因是夫妻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加强关心、沟通、相互谅解,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认为双方因琐事经常打闹,夫妻感情已破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谢*林与被告谭*连不准许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清

                         一二年八月一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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