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温**,男,汉族。
被告:李**,女,汉族。
原告温**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1990年10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了女儿温*莹、温*琳、儿子温伟明。2004年夫妻因性格关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双方于2004年7月开始分房住,2011年7月我在外租屋居住,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0年10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了女儿温*莹(1991年3月19日出生)、女儿温*琳(1992年5月21日出生)、儿子温伟明(曾用名温伟杰, 1994年11月27日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7月起原告温**在外租屋居住至今,被告李**在肇庆市鼎湖区蕉园居委会红岭5队岭脚巷29号居住。2011年8月9日,原告以夫妻已无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温**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2012年3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造成,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注意培养和巩固夫妻感情,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小 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