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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初字第64

原告:韦*益。

被告:谢*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益诉被告谢*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益撤回对被告谢*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益负担。

审  判  长    李    *

  审  判  员    陈 * 凤

代理审判员    杨    *

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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