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鼎民初字第12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鼎民初字第122  

 

原告林*良,男,汉族,*314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刘*明,男,汉族,*89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刘*辉,男,汉族,*811出生,住高要市**。

原告林*良诉被告刘*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201141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良和被告刘*明、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明由被告刘*辉担保,分别于201026201034向我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借款逾期至今,被告刘*明未能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刘*辉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请判令:1被告刘*明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04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刘*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也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明由被告刘*辉担保,分别于201026201034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1038201044。借款逾期至今,被告刘*明未能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刘*辉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明于2011512先归还原告林*良借款本金25000元,然后又于2011613归还原告林*良借款本金25000元,并于2011714日前清偿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04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刘*辉自愿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被告刘*明和刘*辉共同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四月七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