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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鼎民初字第9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5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鼎民初字第98  

原告诸*英,女,*89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谢*才,男,*118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告诸*英诉被告谢*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绍煌独任审判,2011330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诸*英和被告谢*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68自愿登记结婚,并婚生了一个女儿(*121出生)和一个儿子(*811出生)。由于性格不合,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尤其是最近几年,我时常遭到被告毒打。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由我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确系感情不和,这主要是原告对家庭不负责造成的。现夫妻双方已基本无感情。我同意与被告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我来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68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生了一个女儿谢*(*121出生)和一个儿子谢*祥(*811出生)。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最近几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造成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出现危机。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诸*英与被告谢*才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子女由被告谢*才抚养;

三、双方离婚后,原告可以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合理探视子女;

四、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法院处理其共同财产和债务。

五、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诸*英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年四月八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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