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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28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28

原告:叶*仁(又名叶*行),男,*4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伟,男,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泉。

委托代理人:李*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昌,男,*5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温*辉,男,肇庆市鼎湖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仁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陈*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仁负担。

 

 

      高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蔡 学 雄

 

二○一○年四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苏 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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