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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349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1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49

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忠。

委托代理人:陈*生、潘*刚,该社职员。

被告:邝*润,男,汉族,*1111出生,住*市*镇村79-3号。

被告:叶*章,男,汉族,*725出生,住佛山市***A202房。

被告: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房。

法定代表人:欧*州。

被告: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A3栋首层5-8卡。

负责人:冼*良。

被告:1冼*良,男,汉族,*34出生,住肇庆市***10号。

被告:欧*州,男,汉族,*48出生,住广州市***房。

被告:孟*,男,汉族,*722出生,住广州市***301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邝*润、叶*章、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欧*州、冼*民、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肇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OO年九月十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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