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风多发的季节 路旁的树木、闲置的杂物、招牌门窗等, 都有可能在台风的加持下, 变成“武器”造成人员伤亡、财物受损, 责任人能以“这是台风的锅”为由免责吗? 一起来看看鼎湖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A村的公共区域上种有一棵近百年老榕树,树高约40米,直径约6米半,枝繁叶茂。一场台风,把老榕树上的一条较粗的枝干折断,落下的枝干造成了村民刘某的砖瓦房屋倒塌、家禽死亡、果树折断、混凝土房屋屋顶琉璃瓦损坏、窗框压弯等损失。刘某认为树枝折断毁坏房屋与村委会平日里对老树缺少管理有关,且老树归村集体所有,于是要求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并协助其修理房屋。村委会则认为,台风导致树木折断损坏房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审理 鼎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条件,广东地区夏季雷雨大风天气常见且多发,当日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台风预警,此次台风亦未构成不可抗力,村委会对村内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责任,其作为案涉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台风来临之前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案涉树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造成村民的财产损失,如果村委会有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并且在收到气象预警提示时采取措施,损害结果是可以避免的,故村委会的不作为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村委会向刘某赔偿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极端天气并非“免责金牌”,自然灾害并不能等同于“不可抗力”,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须根据当日天气灾害是否超出气象预警范围、责任人是否已尽到管理责任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暴雨洪涝、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后,大家应对自有或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及设施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当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树木或设施时,应当提前采取措施或告知管理人,及时排除隐患,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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