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法律法规  
 
  最新信息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搬迁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24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23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22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21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20

·光明区法院到鼎湖区法院调研交流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19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随机摇号选择专业机构的公告25-118

·鼎湖区法院参加鼎湖区2025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首页 > 法律法规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日期:2010-08-27 来源: 浏览:5651 次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肇庆市人民政府 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