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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疫情诈骗近五千 法理难容判刑七个月
作者:佚名 日期:2020年04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4月17日下午,鼎湖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谢某辉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谢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灰色苹果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谢某辉表示服判不上诉。这宗案件也是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涉及新冠疫情的刑事案件。


借疫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诈骗朋友财产

今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谢某辉通过其微信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骗取钱财,诈骗所得人民币共计4648元。

其中2020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谢某辉通过其微信诈骗被害人蒙某200元;2月7 日15时许,诈骗被害人潘某200 元;2月8日16至18时,诈骗被害人刘某2128元;诈骗被害人李某1800 元;诈骗被害人冯某32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辉将全部赃款退回给五被害人。

远程开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4月17日下午,鼎湖区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被告人谢某辉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其中法官及书记员、公诉人在第二审判庭,为谢某辉提供法律帮援助的律师在指定的地点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谢某辉在看守所远程视频室参与开庭。庭审充分保障了谢某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谢某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骗取钱财的事实无异议。



经过审理,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假借销售口罩等疫情防护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辉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对多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并退清全部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灰色苹果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想发“国难财”,法理难容。

承办该案的法官陈莱蕾表示,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千千万万的医护人员、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不怕牺牲、甘愿奉献,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为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级性战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本案中,谢某辉本有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一个幸福的家庭,不思为疫情防控作贡献,反而想趁机发“国难财”,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终获法律的制裁。陈莱蕾法官也正告那些妄图妨害疫情防控的不法分子,尽早收起不该有的念头,一旦实施违法犯罪,政法机关必将依法严惩。同时,陈莱蕾法官也提醒人民群众在购物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损失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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