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 2013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3)肇鼎法执字第7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肇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XXXXXXXX号。

被执行人麦XX,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XXXXXXXXX街23号。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麦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麦XX已履行赔偿义务,将赔偿款人民币5023.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执字第75号案执行完毕。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    坚

审  判  员     刘 志 文

审  判  员     张 绍 煌

二○一

书  记  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