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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执字第6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7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建议终结本次执行函(稿)

 

2011)肇鼎法执字第6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与被执行人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7985号来函及附件收悉。我院于20114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的粤H**号汽车被贵院查封,我院无法处理,建议贵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我院。 

附件:有关调查证据材料一并寄出,请查收。

案件承办人:刘志文

联系电话:07582620353

邮编 526070

 

批准人: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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