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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执字第62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6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肇鼎法执字第62

申请执行人陈*文(基本情况略)

被执行人孔*波(基本情况略)

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端民商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孔*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14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孔*波已履行了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端民商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本案相关费用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文,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肇鼎法执字第62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志 文

 

 二○一一年五月 十 日

 

         卢 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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