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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24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2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叶**,女,汉族, 

被告: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到民政部门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承担。

审  判  员     江    浩

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清 华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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