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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55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民初字第550

原告:李*文男。

被告:叶*香女。

委托代理人:叶*兴,。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文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1月2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了女儿李**(200**月2*日出生)。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2010年4月,被告自行搬出去租屋居住,2011年8月11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于2011年9月27日判决不准许离婚。事后至今有八个多月,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培养夫妻感情,但被告态度冷漠,不愿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据此,夫妻双方不可能和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李*文与被告叶*香离婚;2、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儿李**由原告李*文抚养;3、本院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9日结婚;

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李**(2004年2月24日出生);

5、户口簿,证明原告的家庭人员情况;

6、(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27日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7、送达回证,证明(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是2011年9月8日签收的,至今已满半年。

被告叶*香辩称:原告提出被告因怀疑其有外遇而自行搬去出租屋居住不是事实。事实上,2008年底,原告到水坑玻璃厂打工,有了外遇,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一直未同意的情况下,原告于2010年4月,一声不响地搬回老家居住。女儿李**从5个月大就随被告母亲生活至今,原告与女儿基本没有接触,根本谈不上感情。相反,女儿与被告感情深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1129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李**(2004年2月24日出生)。2011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而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能好转。2012年6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文与被告叶*香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女儿李**(2004年2月24日出生)归被告叶*香抚养。每月抚养费350元,由原告李*文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每个月10日前支付给被告叶*香直到女儿李**满18周岁止

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员    杨      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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