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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8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7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80

原告:何**,男,19****日出生,住*

被告:潘**,男,60岁,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21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元,由原告何**承担。

 

            

 

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覃 韵 芝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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