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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18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185

原告:董*明,男,汉族。

被告:余*容,女,汉族。

原告董*明诉被告余*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明、被告余*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明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相识同居,1985831生下女儿,后来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被告多次外出不返家。1988农历正月初八,被告离家,直至农历二月十二日才回家,当日被告还对我说例假过了几天还没来,我以为她有了妇科病,到农历三月初,计生要求上环,到医院检查,发现被告怀孕二个多月,我才知道,被告离家多月与别的男人鬼混,我没有认识被告之前,被告已经有怀孕和流产。19895月,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我们补办了登记手续,一家四口过着平安生活。1991年,我外出打工,被告又与村里的男人鬼混。由于女儿已出来打工,儿子不是我亲生的,因此,从1997年以后再没有返家,各自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余*容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于19835月初相识同居,1985831生下女儿, 1988119生下儿子。夫妻生活得很幸福,每年都回娘家探望我父母。1991年,原告到东莞打工,期间原告与另一个女人生育了两个女儿,而且原告无钱寄回家里,两个子女靠我抚养,日子难过。儿子是原告亲生的,我并无不忠诚于原告,我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相识谈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感情较好。1985831生育女儿董*群,1988119生育儿子董*忠。1989511,被告施行了腹式结扎节育手术。原、被告于1997126自愿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原告对家庭经济支持不大,双方产生矛盾。2011523,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行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自愿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夫妻间缺乏沟通而产生夫妻矛盾,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互谅互让,注意培养和巩固夫妻感情,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董*明与被告余*容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七月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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