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1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1)鼎民初字第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3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鼎民初字第6

原告:李*英,女,*910出生,汉族,住*油塘

被告:欧*荣,男,*56出生,汉族,住肇庆市**村委会*七村二组。

第三人:龙*全,男,*428,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与被告欧*荣、第三人龙*全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O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邹海锋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