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民商初字第9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民商初字第91

原告:肇庆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泉。

委托代理人:廖*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厂。住所地:广利镇**

法定代表人:李*光。

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公司住所地:广利镇**

法定代表人:邝*雄。

案由:一般债务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12月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被告肇庆**厂和广东省肇庆广利**厂两企业的债权贷款本息5655983.71元及其附属权利以900000元转让给原告,其中被告广肇庆**厂的贷款本金为1900000元,利息595752.33元。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公司是贷款的担保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特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4112453.1元(其中本金1900000元,计至20091222的利息1347665.1),并以本金1900000元从200912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肇庆**厂确认尚欠原告肇庆市**服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091222止为1347665.1元,20091223至还清贷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肇庆**厂定于2010820付清上述所欠的贷款本息给原告肇庆市**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169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21390元,由被告肇庆**厂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肇庆市**服务有限公司预付,被告肇庆**厂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公司应于2010820付给原告肇庆市**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人民陪审员       

 

 

年八月十二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