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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鼎民商初字第83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2010)鼎民商初字第83

原告:**肇庆直属库。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谢*辉。

委托代理人:谢*成,男,汉族,*69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系**肇庆直属库职员。

被告:吴*妹,女,汉族,*5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何*,男,汉族,*101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经营的四会市大沙镇**饲料店从20095月至200912月止,向原告购买玉米,货款3770839.8元,已付3690839.8元,尚欠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货款80000元;2、向原告支付违约滞纳金504元(暂计至2010517日,按每天0.21%计),以后的违约滞纳金计至付清全部货款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妹、何*欠原告**肇庆直属库货款8万元及计至2010726日止的滞纳金1680元,由法院于2010727日从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转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907元,由被告吴*妹、何*负担,*产保全申请费830元,由原告负担。由法院于2010727日从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转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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