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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30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30

原告:**肇庆直属库(以下简称“肇庆**”),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谢*辉。

委托代理人:谢*成,男,汉族,*69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邓*华,男,汉族,*51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告:邵*捷,男,汉族,*711出生,住四会市**。

委托代理人:冯*,男,汉族,*912出生,住四会市**。

第三人:邓*华,男,汉族,*51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曹*贤。

原告肇庆**诉被告邵*捷、第三人邓*华、**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29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21裁定对被告邵*捷价值9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及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同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车牌号为H***号的轿车。

原告诉称:被告邵*捷于200910312009111期间,在原告处购买两箱玉米。其中一箱玉米净重24.04吨,另一箱净重24.08吨,每吨单价为1865元,应付货款89743.8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清偿货款897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邵*捷欠原告**肇庆直属库货款89743.8元、利息1885元,共91628.8元,由法院2010728日前从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中扣划90000元转付原告,剩余1628.8元由被告于2010728前支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102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1942元,由原告承担971元,被告承担971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2010728日前支付971元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OO七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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