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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商初字第16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16

原告:广东省**林场,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坤。

委托代理人:李*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明,男, *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林场诉被告林*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林场于20104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87元,减半收取7343.5元,原告广东省**林场自愿负担。

 

  

(此页无正文)

 

 

       高 小 明 

       李 文 雄

            

 

 

○一○年 四月 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温 敏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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