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商初字第16号
原告:广东省**林场,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坤。
委托代理人:李*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明,男, *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林场诉被告林*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林场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林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87元,减半收取7343.5元,原告广东省**林场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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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高 小 明
审 判 员 李 文 雄
审 判 员 叶 发
二○一○年 四月 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温 敏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