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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督字第5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肇 庆 市 鼎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督字第5号

申请人梁*全,男,汉族,*年3月25日出生,原住高要市*,现肇庆市鼎湖区**。

被申请人:林*,男,汉族,63岁,住鼎湖区**。

本院于二○○年十一日受理申请人梁*全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于二○○年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梁*全承担。

            审  判  员    梁  永  康     

            二○○年日     

            书  记  员    苏  文  科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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