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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鼎民初字第87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鼎民初字第87

原告戴*贵,男,汉族,*129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诉讼代理人翟*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忠,男,汉族,*712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诉讼代理人陈*,男,汉族,*25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南阳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本院在原告戴*贵诉被告*忠、南阳市**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20101028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以被告史*忠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涉案的保险公司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而并非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广 

审 判 员   邹 杰明

审 判 员   张 绍煌

 

年十月二十八                     

 

     张 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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