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动态 诉讼服务平台 政务公开 法官风采 开庭公告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0年裁判文书
2011年裁判文书
2012年裁判文书
2013年裁判文书
 
  最新信息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信
·2022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公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 2010年裁判文书 >> 浏览文章
(2010)鼎民初字第181号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鼎民初字第181

原告:梁*群,男,汉族,*313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负责人:肖*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赵*璇,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女,汉族,*1112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星,男,汉族,*429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梁*群诉被告肇庆**公司、深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915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827入职被告处当保安,试用期工资1200/月、转正后1300/月,2010413日当班长1400/月。2010630原告离职,并于201071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原告于2010531向坑口街道办劳动保障所投诉,并于2010713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能得到解决,原因在于被告提供不真实的证据。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1700元(1300/月)及证人出庭费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1029日前向原告梁*群支付3500元(包括工资补偿、证人出庭费、加班费等);

二、被告履行协议后,原告不再因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任何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OO十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2010 by zqdh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06513号  粤公网安备 44120302000088号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prohibited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