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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提示书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申请适用特殊程序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申请书上注明。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1、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适用于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3、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申请人根据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特定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4、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后,该公民经过治疗,由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转变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部分消失,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5、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6、 申请确定监护人:适用于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7、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适用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案件。

8、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适用于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9、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适用于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案件。

10、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失踪人的财产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对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上述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无财产代管人或虽有但不宜作为代管的,有关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该组织为代管人的案件。

11、 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适用于失踪人在失踪前负有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可以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代管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案件。

12、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适用于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13、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适用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的案件。

14、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适用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向取得其财产的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对返还财产有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15、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某项所有人归属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6、 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适用于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

17、 申请支付令: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时,为了迅速实现自己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通常的诉讼程序而直接请求法院按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18、 申请公示催告:适用于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19、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

(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适用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商标专用权:适用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

(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责令停止侵犯邻接权行为的措施。

20、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1、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

22、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3、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于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认为我国的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25、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适用于当事人在认为信用证交易中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中止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对外支付,以避免造成损失。

26、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适用于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或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承认该民事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并且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予以执行。

27、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适用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28、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适用于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对有执行内容的,同时请求予以执行。

29、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适用于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30、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适用于当事人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具有民事判决性质的法律文书。

31、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适用于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32、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适用于当事人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具有判决性质的司法文书。

33、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适用于当事人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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