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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调解结案促三方当事人“共赢”获赞誉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7月03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我院调解结案促三方当事人“共赢”获赞誉

 

日前,我院法官一次调解了两宗关联案件,获得当事人赞誉。

原来,养殖户黄某,在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富廊村承包鱼塘养殖生猪,前几年曾向饲料商林某赊购饲料,欠下饲料货款450021元一直未能支付,因此林某决定不再赊饲料给黄某。黄某便向另一饲料商黄某伟赊购饲料,同时黄某对饲料商黄某伟隐瞒了拖欠林某饲料货款的事实。养殖户黄某向饲料商黄某伟赊购饲料后,前后已养殖并出售了两批生猪,但都未能全部付清饲料款给饲料商黄某伟,目前正在养殖第三批生猪,尚欠饲料商黄某伟货款408668元。该批生猪预计近日就可出栏销售了,林某了解到黄某有一批生猪即将上市,于是向鼎湖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饲料商黄某伟得知其所供饲料养大的生猪被法院查封后,立即派出两名工人前往猪场看守,并停止了向黄某供应饲料。由于饲料商黄某伟停止供应饲料,黄某养殖的生猪面临断料的危急情况,出现了猪只死亡和发病的情形。黄某也向法院反映要及时处理猪只,否则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考虑上述情况,法官向饲料商黄某伟释明,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占和转移,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并引导其依法行使诉权,将黄某拖欠其饲料货款一事诉诸法律。

饲料商黄某伟和林某分别起诉养殖户黄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到莲花法庭后,莲花法庭的法官马上召集两个饲料商林某、黄某伟和养殖户黄某到庭调解,庭上,两个饲料商都为了已方利益各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面对猪只断料带来的损失不能再拖下去情况,法官不断调整调解的方案,详细分析了大家不能达成处理方案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后果,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尽快变卖查封的生猪,变卖款由两个饲料商按比例分配及养殖户黄某用承包鱼塘剩余承包期限抵债的协议。第二天,在法官的主持下,查封的猪只顺利得以变卖,林某当场取回了猪只变卖款19万元并与黄某达成了剩余债务款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而另一饲料商黄某伟也当场取回了1万元的变卖款和折价13万元承接了债务人黄某承包的鱼塘后撤回起诉。至此,两宗因拖欠饲料款引发生案件在法官的快速主持调解下,化解了纠纷,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涉案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对法官表示赞誉。

今年,鼎湖法院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民商事案件中以人为本,创新调解机制,不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坚持了“全程、全员、全面”调解,“以调解纷”、“以调促和”,1-4月,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高达74.6%,取得了让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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